应朝阳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再诉 力挽女方财产损失
来源:应朝阳律师
发布时间: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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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5年7月,某女与某男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小孩监护权归男方,双方婚后房屋归小孩所有,但女方可暂时居住。离婚后的女方在该房屋中与小孩共同生活,男方起初搬出,后在外住得不顺又提出要求搬回,女方自然不予同意,但男方以房子归小孩所有,而小孩又由自己监护,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入住。女方认为明显违背常理,且发现男方其实在离婚前就有第三者,完全是以多到单位分房为理由欺骗女方假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对婚姻已经不愿意复合,但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感觉非常不公平,便提出分割房屋的一半后自行搬出,男方以女方已同意放弃了房屋为由拒绝女方这一要求。面对协议,女方无奈又觉不公,想寻求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二、案件症结: 我接手本案后,发觉本案几点棘手之处。 1、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对房屋已有明确处理; 2、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分割财产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女方虽发现对方离婚前存在第三者,但无证据; 3、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协议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变更或撤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怎么办? 三、解决思路: 我在认真地进行分析后,发现本案在财产方面处理看似不好入手,却有曲径通幽,仍有其他法律依据可依: 1、女方对财产的“放弃”实属赠与,民法规定房产的赠与以过户登记有效。而此房屋产权现仍为分割前时的男方,尚未变更登记,李女便可撤销此赠与行为; 2、双方还有其他财产尚未处理,女方在离婚前后都未有表明放弃,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规定,女方有权再次请求分割; 3、离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男方有过错行为,并带有欺诈性,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因此,女方可以凭借这些法律规定,给男方施加压力,于此,可否考虑再协商? 四、办案过程: 男方的过错和带欺诈性的离婚是本案的重要证据。首先,我通过大量的工作获取了男方婚前婚后一直与第三者同居的有力证据,以备将来诉讼之用;其次,由女方携带这些证据出面找男方理论,并提出要求分割其他家庭财产,男方在无法辩解的情况下,答应给女方该房屋的一半并书写承诺书一份。但在签正式协议时,男方却予以反悔,我只好代女方坚决起诉,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院以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受案、定期开庭审理。男方在收到本人提交的诉状附本和证据后,经过认真考虑,在法院开庭前2日再次请求庭外协商,并随即签定协议,一半房屋折价18万元现金补给女方,还对其他财产也一并进行了分割,女方随后撤诉。 五、案件结果: 男方在巨大的法律压力下,面对诉讼而自愿签订协议,给女方支付了18万元作为补偿,现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女方获得18万元以挽回损失,此桩纠纷在本人的努力下也算圆满解决。 六、律师提示 离婚在我们现实中是常见的现象,在办理离婚时男女双方都需慎重签署离婚协议,千万不可赌气或随便草率而签。我在此提几点建议: 1、分割财产的约定一定要清晰明确,别轻言放弃,事后又来后悔; 2、对子女的抚养应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下,本着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前提下,理性约定,例如抚养费用、探望权、今后抚养权变更等情形,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也不用担心,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非常详细,且都是强制性规定,如在以后的情形发生了变化,男女双方都可请求变更; 3、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另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要即时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如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在离婚后两年内,要即时请求再次分割,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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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应朝阳
  • 执业律所:
    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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